(一)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,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(二)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,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工作。
(三)负责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,对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;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。
(四)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,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,推进名牌发展战略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,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(商品)召回制度。
(五)承担产品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,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、风险监控、监督抽查、地理标志产品工作;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,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,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,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;按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。
(六)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,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,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;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。
(七)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,贯彻执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;归口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;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,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,组织实施量值专递和强制检定及计量校准工作,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。
(八)统一管理和监管认证认可工作,依法监管和规范认证市场;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、监督工作的责任,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。
(九)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。
(十)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,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。
(十一)负责依法对经纪人、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
(十二)指导广告业发展,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,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工作,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。
(十三)负责商标管理工作,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,指导企业、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,负责全区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、管理和保护工作;负责特殊标志、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。
(十四)负责指导全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,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,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。
(十五)负责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,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。
(十六)督促检查镇、街道履行辖区市场创文、创卫、工商行政管理、食品药品监管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负责考核。
(十七)承担食品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全区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性、有效性的统一监管工作。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,承担监管责任,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,区政府负总责的机制。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,着力防范区域性、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。
(十八)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,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、重大整顿治理方案。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,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;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、食品安全标准,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。
(十九)负责对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;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、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;建立药品不良反应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,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;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,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、处方和非处方药物分类管理制度;负责放射性药品、麻醉药品、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;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用品、化妆品等方面的广告。
(二十)落实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,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;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,对上述品种进行专项整治。
(二十一)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,拟订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;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,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。
(二十二)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。
(二十三)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、教育培训,推进诚信体系建设。
(二十四)指导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。
(二十五)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。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,健全协调联动机制;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调查工作;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。
(二十六)指导监督镇、街道开展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二十七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